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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新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新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假别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

(二)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婚假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教职工结婚可休婚假3天,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补假。

(四)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逝,教职工可休丧假3天,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补假。

(五)生育假:包括产假、流产假、陪产假、节育假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顺产假为158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补假。

(2)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2.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3.陪产假

妻子分娩,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补假。

4.节育假

(1)放置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施行输卵管结扎、复通术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3)施行输精管结扎、复通术的,休假15天;

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顺延。

(六)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遇公休日及假期均不补假。

二、请假规定

1.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若因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带实习、进修等原因需要离校、离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制度,并填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审批表》(附件1)。

2. 教职工请假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件2),并按照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履行请假手续。

3.假期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报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七天以上(含七天)的报院长审批;院级领导副职请假由正职审批,书记、院长请假相互审批

4.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满或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到,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续假的,应事先以电话等方式向部门领导续假,但不能视为批准,回校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处理。无故超假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请假期间有课的教师要通知相关教学系(部)调课,因病事假调课、补课的,不得抵消病、事假。

6.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各类集体活动的,按1天/次病、事假处理。

7.对因酗酒及其它违纪行为造成请假的,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1.凡超过上班(会议)时间五分钟者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为早退;

3.迟到或早退达3次折算事假一天(依此类推);

4.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各类集体活动的,按1天/次旷工处理。旷课的,按1天/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1.教职工请病假、生育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如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并扣除相应奖金;

2.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内不计发岗位津贴及相关补贴。

3.当月病假累计不足15天(含15天)者,扣除当月病假天数的岗位津补贴,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不计发当月岗位津补贴。

4.当月事假累计不足5天(含5天)者,扣除当月事假天数的岗位津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补贴。

5.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不计发当月岗位津补贴。

6.旷工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外,当月累计旷工1天的,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累计旷工2天的,停发3个月岗位津贴;累计旷工3天的,停发6个月岗位津贴。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优晋级、各类奖项发放等直接挂钩,所涉及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勤要求

1.各系、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

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考勤员应如实统计每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取消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3.各部门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13日前报党政办公室。

4.按照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或借调手续的,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回校申请续签协议或请求上班,期满无故不回校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对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其人事档案关系移送人才交流中心。如与学院签有相关协议,应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条文与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规为准。

附件:1.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审批表

2.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