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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30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酗酒并酒后滋事的;

(九)翻爬围墙、宿舍等行为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各系和学生处进行调查,涉及几个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与各系配合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系及相关部门查证,提交各系召开党政会议讨论,根据本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系及相关部门查证、讨论,系上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学生处与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对因违反《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决定。

对违纪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及时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系上记录在案。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学校规定的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书面提解除处分申请,学生确实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吸食、贩卖、藏匿毒品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政治、宗教活动。违反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和制止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用其它方法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管理,顶撞或辱骂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管理,殴打、报复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致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先动手打人的,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五)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别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闹事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的,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伤者的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伤者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十四)打架斗殴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达到犯罪、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无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吹拉弹唱、高声喧哗、播放音乐、播放视频等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除了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售卖、推销商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服从管理,顶撞管理教师和宿舍管理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酗酒、猜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收藏、观看或传播反动、黄色刊物、影像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规使用各种禁用电器、炉灶、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私自安装插座、在床上使用充电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容留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条例》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出入学校和学生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达到犯罪、治安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时不得喝酒,在节庆日和毕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各种酒。违反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得将酒带入学校,不得在宿舍内存放空酒瓶,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酒后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无理取闹或乱扔酒瓶、脸盆等杂物,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酒后打架、聚众滋事,造成伤害的,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一)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