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学  制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至五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三年制不能少于两年(五年制不能少于四年)。三年制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专业不超过七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系(部)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部)送交本人)。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部)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课、拓展训练课(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二)选修课:指为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以下两类:

  1.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2.公共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  学校实行导师制和选课制。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修读课程,获取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一、原则上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课、拓展训练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0学分,最少不得低于20学分(毕业实习、顶岗实习除外)。

  学生的累积学分绩点(指入学以来所修读课程的总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在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时,最多可修35学分。

  四、学生已修读的课程,符合学校规定的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定的选择范围内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改选其他课程或重修。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期中、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大纲)。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若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由系(部)提出考试申请,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考试。

  第十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60分成绩记载,补考没有绩点;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学分绩点为1.0。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学生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成 绩

  绩 点

  成 绩

  绩 点

  90~100

  4

  优秀

  4

  80~89

  3

  良好

  3

  70~79

  2

  中等

  2

  60~69

  1

  及格

  1

  60以下

  0

  不及格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该学期(或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 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修除外)。

  2. 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二者。

  3. 课程考试中含有实验实训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并酌情给予体育成绩。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和公益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劳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和劳动技能等情况评定。

  第五章  免修、重修、补考、缓考

  第十六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证明已达到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可以免修。

  2.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 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实训、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4. 思想政治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5. 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两次课程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三周和第十周。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没有绩点。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下学期的两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 ,只能再申请重修。 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绩点按1.0核计。

  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重修报名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网上报名确认。

  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系(部)认可,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

  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主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系(部)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则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缺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必须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准予休学;

      2.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准予休学;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准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应征入伍材料和家长意见等),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及时通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生效后,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审批完后,学生必须于一周内离校;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一切安全责任自负。其言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持退伍证,向学校申请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的学生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通知相关系(部)后,方可参加学习。否则,不予承认考试成绩。

  第八章   学业警示、强制延长学制、退学、退学试读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进行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取得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获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取得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强制延长学制一年处理,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进行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取得学分的三分之一;

  2.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但仍未正常毕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以上各种原因退学应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属其它违纪,需要退学处理者,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办理),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务会议批准(自动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可以申请试读

  1.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但有悔改决心和悔改表现者。

  2.因学分达不到要求导致退学,但本人有信心通过试读完成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试读手续

  1.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并办理离校手续后一个月内,可申请退学试读。

  2.试读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3.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凭交费凭证,填写“退学试读申请表”,经家长和学生签字后,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核查,报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籍管理

  1.退学试读申请仅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2.退学试读生暂不予注册,试读期内无正式学籍。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情况下,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3.由自然班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课程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在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校及其他学习点,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5.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系(部)办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7.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8.考勤由各班任课教师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毕业、提前毕业、提前就业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和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对提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填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经系(部)、教务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

  3.对于获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并在允许的修学年限内,返校继续学习。也可以通过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的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4.对于规定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三条  结 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学制期满,没有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

  2.未取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2年内(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试,考试通过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者,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四十四条  肄 业

  1.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要求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肄业证明,少于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2.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3.开除学籍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延长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级高职专业开始实行。

   

                                                                                                                                                                                                                                             教务处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