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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0号)、《云南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正常在籍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成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校团委、计财处、教务处、保卫处、监审处(纪委办)等处室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和学生资助中心主任为成员。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成立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院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学主管、教学秘书和班主任为成员。

(四)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根据学生之间家庭的相对贫困程度对认定结果进行排名、编号;排名不设并列。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及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等级、比例

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一)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农村建档立卡户的;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高寒山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住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八条  认定比例定为:贫困生占在校生人数的60%以内,其中:特困生约占10%、困难生约占20%、一般困难生约占30%。各系根据各年级(或专业)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各系总比例应低于本系在校生人数的60%。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根据自己的实情,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包括: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主题班会、QQ、微信、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得出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结果(包括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推荐名单及排名)并在全年级(或专业)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认定过程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方能填写《学生信息登记表》,并将《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明家庭贫困的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上报的认定名单、《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明家庭贫困的材料,提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和排名,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和二级学院。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符之处,以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