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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学生社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入住学生集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学生公寓管理达到安全、健康、文明、学习型的目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宿舍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公寓的工作实际拟订,原有的规定若与本条例有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所属的学生宿舍、院外统一安排的宿舍。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主体是学院指定处室,相关管理职能由学生处、团委、后勤保卫处、各系部职能部门完成。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常规管理工作由公寓管理员负责。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委)作为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的指导下参加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公寓设有“公寓管理举报”箱,另设有电子邮箱yxnzyxsc@126.com,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入住前请认真了解公寓的各种情况,并在自愿的原则下严格遵守学院对公寓的各种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入住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整,凭入住通知在指定的房间使用相应的床位、衣柜和其他公共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十条 入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一年的住宿费用(因为要上交财政,无特殊情况不退住宿费)。

  第十一条 除学院统一配置的室内设备、家俱外,未经许可,入住学生不得自行另置家俱。对不听劝告者,宿舍管理部门将予没收。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严禁有以下行为:

  1.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吹奏乐器、高声喧哗;

  2.在宿舍楼内卖小食品、小商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3.在宿舍内赌博、酗酒、猜拳、打架、斗殴;

  4.在宿舍内收藏、观看或传播反动、黄色刊物、影像等;

  5.在宿舍内吸食、贩卖、藏匿毒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6.在阳台上嘻戏、打闹、做危险动作。

  7.在公寓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入住一个星期内,必须选出一个宿舍负责人(舍长)并以书面形式报给管理员。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及将本宿舍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学院或管理员,宿舍成员必须服从舍长的正常管理安排(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员由学院来处理)。

  如同学有何困难、同学间出现任何纠纷,请及时向管理人员或老师报告。

  第十四条 离住公寓或学院统一安排换宿舍时,本宿舍成员一起搬出,交回学院发的钥匙且公物无损、整洁(损坏的公物要照价赔偿),管理员检查并锁好宿舍后,签字认可。否则,将不办理相关手续或交相关系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宣布毕业生离校时间后,学生应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离校。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者,由本人向学生处申请暂缓离校,获准后,若学生公寓有安排住宿的可能,按有关入住程序调整住宿,并按20元/天的标准向学院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参军等中途离校,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

  第十七条 入住公寓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好人好事将由公寓管理人员登记建档,每周都要上报后勤保卫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及各系部,做为班级考核、宿舍评优、个人表现、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宿舍、床、柜由后勤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调整宿舍须保证公物无损、整洁且交回原住宿舍门和柜子的钥匙(不交钥匙的要交相应的锁钱及换锁工时费)。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交清住宿费者,按预定登记情况安排住宿;若报到注册三日内不能交清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视预定床位为空床,统一安排其他学生入住。

  第二十条  原已住公寓的同学,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预定手续,管理部门视为新学年不再续住,可将该同学的床位调出统一安排。对临时申请办理续住手续的同学,安排在普通宿舍住宿。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作息时间按学院现行统一的规定执行。开关灯时间为:早6:30开灯,晚:11:00关灯。(正常上课时间若无特殊情况,宿舍正常供电。)

  夜间安排有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应急事宜,不能按时出入大门的,要出示证明、证件并按规定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每年寒暑假公寓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自己购买的计算机、电视机及其他私人用品的保管由学生自己负责。另外,各系也安排统一的地方摆放行李。

  第二十四条  卫生间下水道阻塞,由管理部门请专业人员疏通,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所有应急照明、消防通道指示灯、消防设施属于法定的公共设施,如谁损坏或挪动,将报保卫处或公安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不准试图从本宿舍的阳台爬到另一宿舍的阳台。严禁爬围墙、护栏或窗户强行进出宿舍。特别提醒:住2楼的同学,要保证无同学从墙外翻进本宿舍、或通过本宿舍进入过道。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否则造成的公物损坏(如弄污外墙、损坏扶手等)要由本宿舍成员共同负责、造成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宿舍达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达标管理分为文明宿舍、优秀宿舍、合格宿舍及不合格宿舍(即不达标)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层次要求

  (一)合格宿舍

  1.入住公寓楼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手册》、《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言行文明,服从管理。

  2.宿舍成员团结友爱,尊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3.宿舍内有文明住宿公约(自订)、值日表。

  4.经常打扫并保持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四无”,即地面干净、床面干净、桌面干净、门窗干净、墙壁干净、门口走廊干净,无蛛蛛网、无积水、无异味、无禁用物品。

  5.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6.文明住宿,一学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处罚不超过两人次;各种宿舍违规书面告诫累计不超过五人次。

  (二)优秀宿舍

  1.符合合格宿舍的基本要求。

  2.宿舍有一定的装饰美化,宿舍成员用品干净整洁,做到“四统一”,即床上被褥、蚊帐整理要求统一,书籍及其他学习用具放置要求统一,餐具、卫生洁具摆放位置统一,床下鞋子摆放要求统一。

  3.宿舍成员一学期无违纪受处分现象,宿舍违规书面告诫累计不超过三人次。

  4.集体荣誉感强,能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一学期集体参加公益义务劳动不少于一次。

  (三)文明宿舍

  1、符合优秀宿舍要求。

  2、宿舍有健康向上的座右铭,室内美化体现大学生装饰特色,有代表性。

  3、宿舍成员遵章守纪,一学年无任何违纪或受处分行为。

  4、一学年从事公益义务劳动不少于三次,在师生中有较好的口碑。

  ㈣ 不达标宿舍

  凡达不到合格宿舍标准的宿舍即为不达标宿舍。

  第二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检查

  1、公寓管理员每周检查卫生(附带违规物品检查)不少于二次,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检查使用的统一评分标准由相关部分制定。

  2、检查当天发现的突出情况应书面告诫,限期处理。

  3、每周汇总检查评分并在本幢楼进行公示,对达不到合格基本分的宿舍进行警示。

  4、每月汇总一次检查评分情况,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进行全校通报。

  (二)评比

  1.优秀宿舍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程序是:

  每学期第一个月每周检查均合格的宿舍可申报参加优秀宿舍的评比。对一学期每次检查都合格,且达到优秀宿舍评定标准的宿舍,在提交学期宿舍申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暂定按公寓宿舍总数的5%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评定。

  2.文明宿舍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程序是:

  一学年两个学期都是优秀宿舍,由本宿舍成员集体提出申请,参加学年全院文明宿舍评比。经过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宿舍管理委员会审核初评,暂定按20个宿舍指标提出候选名单,再由学院有关部门的老师、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10个文明宿舍。其中,在宿舍管理测评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对宿舍文明、学风好、无补考同学的宿舍优先评定。

  (三)奖惩

  1.文明宿舍由学院挂牌表彰,颁发集体荣誉证书。若宿舍成员不变,在正常抽查保持优秀的前提下,该宿舍的常规检查可以免检。

  2.优秀宿舍由学院颁发集体荣誉证书和物质鼓励奖。同宿舍再次申报参加优秀宿舍评比,可免除集体参加公益义务劳动不少于一次的必要条件。

  3.一个月有两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当月检查评定为不合格。对享受学院经济补贴要停发补贴,对不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成员按月人均补交20元的特别管理费。

  4.一学年有两个月评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取消本学年个人评优评奖资格。

  5.一学年有三个月以上评为不合格的宿舍,对主要当事人或全体成员取消入住公寓宿舍资格,并处以与此相关的处罚。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负有学生宿舍(公寓)防火、防盗的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因学生自己失误造成他人、学院、社会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住宿安全:

  1.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

  2.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

    3.不得随意将宿舍钥匙转交非本室人员;

  4.严禁在宿舍(公寓)楼内使用明火。如因停电,除晚上11点前可以在桌子上点蜡烛外,在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止点蜡烛等明火;

  5.不准在宿舍内存放玻璃酒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炊具、发热管等大功率电器;

  7.不准随意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8.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宿舍者必须养成关好门窗的好习惯,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

  温馨提醒:因为公寓宿舍是集体宿舍,请随身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证件和贵重小物品,请把多的现金存到银行。

  第三十二条 自觉遵守来访规定:

  1.凡陌生人及校外人员来访,保安人员有权按规定查询来访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经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对入住学生用有效证件担保进入宿舍内的,如发生意外,相应责任由担保人负责。

  允许进入公寓的非住本公寓的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来并记录。

  2.正常情况下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对方宿舍区(若执行公务,须验证登记后且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入)。

  3.如某学生某事确需异性同学到公寓帮忙,必须有各人的班主任签名证明,经确认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来并消号。

  4.对于擅闯宿舍者,立即报保卫部门处理;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公务者,视情节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宿舍的门厅、楼梯、过道及公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保洁员负责打扫。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己动手打扫寝室卫生(包括卫生间、阳台)。每间寝室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打扫室内公共卫生,个人内务卫生自己整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新入住时为每间宿舍配备一把扫帚、一把拖把,中途因损坏或遗失由学生自己添置。

  第三十六条 公寓管理员及相关部门安排对宿舍周一至周五的卫生检查,为宿舍达标管理提供考核数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以下卫生要求:

  1.在美化寝室时不得使用钉子、油漆、刀具、涂改液、浆糊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在离住宿舍时,须保证公物设施、家具、墙壁同最新配置一样的整洁)

      2.室内地面(含床下)应保持干净、无积尘、无痰迹、无烟头和纸屑果皮等;

      3.墙面无污损、无涂写刻画、无蜘蛛网和灰尘、无粘贴印、无球印和脚印,门窗玻璃明亮;

      4.衣柜、桌凳、床上用品、热水瓶、水杯、书籍、衣服、鞋等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5.餐具要洗净,不留剩饭剩菜,室内清扫的垃圾实行袋装,并倒入垃圾条箱内,门口严禁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用电可免费制度。每间宿舍每月住宿人员免费用电为5度/人,每间宿舍每月住宿人员免费用水3立方米。超出定额的用电量和用水量,学生须交费,交费标准参照当地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收费标准执行。浪费水电特别严重、或属个人原因拒绝交费者,管理部门将停水停电整顿,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太阳能热水供应时间暂定为每天12:00—22:30。(如热水不够供应,根据学生反映再做调整)

  第四十条 入住学生洗衣物若出现无人守候的长流水冲洗,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盗用水电者,一经发现,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学生公寓电话机管理

  四十二条 公寓内所有电话及其他电话设施所有权属通讯公司,在使用中应自觉爱护,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每部话机成本为120元)

  第四十三条 电话卡由通讯公司提供,为统一专用卡。

  第四十四条 电话开通期间,不从事拨打骚扰电话等有碍他人休息和人身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电话开通期间,不从事一切违反国家电信管理规定的活动和行为,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和要求使用电话,严禁对电话进行拖、拉、摔等有损电话正常使用及寿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使用中话机发生故障等问题时,不私自修理、拆卸、调换,请打电话与通讯公司联系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寓内电话损坏遵循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责任人明确的,由该责任人承担赔偿话机的成本费;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话机的成本费;人为故意破坏的,加倍赔偿。

  第九章                            学生公寓设施设备报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物使用提示:

  1.宿舍钢门无法靠人工刷漆,门锁为防盗锁,不能在防盗锁柱已伸出的情况下关门,这样会导致锁、门变形。

  2.衣柜门是用弹簧铰链固定,要轻开轻关。

  3.阳台处的铝合金门窗一旦损坏不易维修,请轻开、轻关。

  4.所有家俱都是由专门厂家专门生产的组合家俱,损坏后不易找到配件,修理难度大,请一定要爱护使用。

  第五十条 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由本室人员及时到公寓管理员处填写报修记录,并由管理员报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维修。

  第五十一条 填写报修记录时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员对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报修,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入住学生对宿舍内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报修,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学生公寓公物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第五十四条 赔偿范围:

  1.不注意开关门窗或窗户不上风钩,造成玻璃或门窗损坏的;

  2.打、拖拉、拆散家俱造成损坏,残缺变形的;

  3、配发给寝室或个人的家俱用品、门锁、钥匙、灯具等丢失的;

  4.毕业生擅自与在校生调换寝室发生公物丢失、损坏的;在读学生之间私自调换寝室发生公物丢失、损坏的;

  5.不办理公物用品交接手续或交不齐公物用品的;

  6.在舍内违规进行体育活动,碰坏墙面、地面、顶棚、门窗、灯具和公共设施的;

  7.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公物损坏的;

  8.在室内墙壁、地面、公物等乱写、乱画的;

  9.擅自改制公用家俱、化公为私、用公物送人情的;

  10、打架斗殴、打赌等造成公物或公共设施损坏的;

  11.攀爬阳台、围栏、围墙、门窗造成损坏的;

  12.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行为造成公物损坏、丢失的。

  第五十五条 赔偿方式:

  1.承担修复的材料费、用工费;

  2.照价赔偿;

  3.对于违反纪律或故意损害的加倍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赔偿时间:

  1.学院统一调整宿舍时检查出需赔偿的项目时。

  2.毕业生离校时检查出需赔偿的项目时。

  3.日常检查中检查出需及时赔偿的项目时。

  4.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缴费地点:学院财务室。

  第五十八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室家俱、设备及各种用品因原因不清,责任不明,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费按本室人员共同分摊,由舍长在规定时间内收齐交学院财务室;

  2.费用不清者,毕业时学院将扣发本人毕业证直至缴清费用为止;

  3.对于拒绝交费者,学院将协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和纪律处分。

  4.学生公寓公物损坏、丢失赔偿金额参考价格表见附则。

  第十一章                            学生公寓违纪处罚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和宿舍心理文化建设,给学生提供一个健康向上、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推动公寓管理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公寓管理实际,制定本处罚规定:

  1.批评处分并通报相关系部:

      (1)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2)在宿舍内外私拉乱接电线、移动电源的;

      (3)熄灯后点蜡烛,打扑克的;

      (4)饮酒后有不良言行、影响环境卫生的;

      (5)在社区内大声喧哗、熄灯后吹奏声响乐器的;

      (6)乱倒水、垃圾,随地吐痰、随手扔杂物的;

      (7)晚归有爬门、窗及踢门等不良行为,或不配合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

  2.警告处分并通报相关系部:

      (1)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括因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而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各种禁用电器、明火炉灶,给予警告处分,如造成电路损坏或火灾,除赔偿损失外,触犯校规校纪或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在宿舍内打麻将、扑克,有赌博行为的,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对提供赌具的也同样处分;

      (4)在宿舍内酗酒,如酒后有甩酒瓶,损坏公物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5)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点蜡烛,燃烧纸屑,给予警告处分;

      (6)熄灯后大声喧哗、玩牌、吹奏声响乐器,经值班员批评教育后,不听劝告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7)人为的墙面污损、涂写刻画、有粘贴印、球印和脚印的,除责令当事人清理干净外,该宿舍本周的卫生评分按0分计算,并给予当事者警告处分;

      (8)乱倒东西造成下水道堵塞者,由当事人交付疏通管道工人的酬金;

      (9)晚归后不配合管理、妨碍值班人员执行公务,无理起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留外来人员住宿(同性),每晚收取住宿费20元,发现后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

  (11)在宿舍楼内喂养各种小动物者,发现则直接没收;

  (12)非正常使用公物的;

  (13)在宿舍内和宿舍过道上打球的;

  (14)影响宿舍管理的其它不良行为;

  3.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1)留宿异性住宿的;

      (2)在社区内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3)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

      (4)在宿舍内饮酒,甩酒瓶,损坏公物等,情节严重的;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藏管制刀具的;

      (6)在宿舍内观看、收藏淫秽物品,贩毒、吸毒的;

      (7)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

  (8)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学生,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随同取消在学院的一切经济补助、评优资格。

  第十二章                            院内普通宿舍管理

  参照公寓管理方案实施。

  附则一、舍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宿舍的住和退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有人新入住、有人换宿舍、有人离住等。

  2.负责每次的消防安全、纪律卫生等的检查。

  3.负责本宿舍的水电管理情况。

  4.负责本宿舍的文明教育情况。

  5.处理突发性事件,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

  6.负责本宿舍的日常值日安排。

  7.负责本宿舍的报修及各种异常情况的上报。

  8.负责各成员与学院管理之间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