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玉农职院字[201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对象
一、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对象: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学院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对象: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比较优秀的学生。
三、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对象: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对象: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读表现良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为院、系、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荣誉者优先。
第四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春季学期复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院级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只享受其中金额最高一项。但申请并获得其中一种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将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后勤保卫处、计财处等五个处室负责人和五个教学系党支部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评审工作,审查、确定获奖获助学生。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学生奖助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系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学主管、系秘书和班主任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以班委会成员代替。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九条 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院级奖学金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0元、6000元、1000元。
二、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4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2档,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
第十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申请评审时无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助学金除了具备第十条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分类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不低于80分,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含5%)。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和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6%(含6%)。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和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8%(含8%)。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含1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五、院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2%(含12%)。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精神,学生满足奖助学金其他申请条件,但成绩排名不符合规定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并提供详细证明材料,且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处于前3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各系分配名额。
二、其他奖助项目:学生处按奖助对象年级范围各系学生数占全院学生总数的比例,下达各系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班主任资格审查→班级民主推荐并公示3个工作日→系部评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处汇总审核→学院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行文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审材料要求
一、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或《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基本情况简介》;
3.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二、国家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当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3.当年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基本情况简介》;
5、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三、院级奖学金
1.《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2.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四、国家助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当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3.当年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一年级不需要);
5.春季学期复审时提交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本学年秋季学期成绩单。
第五章 审查内容及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中,审查评审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审查时发现有下列第一、二款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款情形时,不予通过审查,该名额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调配给其他系、班使用。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得奖助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类表格的填写规范。
一、国家和省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有关表格的“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理由”、“意见”栏要详细填写,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
二、其他奖助项目有关表格的“学生签名”、“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处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其他签名处可使用签名章代替。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批复后,将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颁发相应在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分次发放到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举报监督电话:0877-2990809。
第二十六条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玉农职院字[2007]52号)、《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玉农职院字[2007]55号)、《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玉农职院字[2007]57号)、《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