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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职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制度,健全评审体系,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的精神的通知》(云财教〔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学奖助学金的涵义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学校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制四五年级)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为学校、二级学院、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荣誉者优先。

第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实行等额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春季学期复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不可兼得,但申请并获得其中一种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将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计财处、监审处(纪委办)六个处室负责人和六个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评审工作,审查、确定获奖获助学生。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学生奖助工作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院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学主管、教学秘书和班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条  奖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两档,一等每人每年3800 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请评审时无处分。

(二)其他必备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不低于80分,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①获全国大学生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②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③获校级(或市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④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4)对于必修课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科研处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奖学金

1) 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和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

1) 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和体育课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含3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奢侈消费,为我校贫困生建档学生。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无补考,成绩合格。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含3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奢侈消费,为我校贫困生建档学生。

5.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无补考,成绩合格。除公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含30%);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6.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度全部课程无缺考,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奢侈消费,为我校贫困生建档学生;

3)响应学校、二级学院号召,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评奖助学金年度受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五)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二)其他奖助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奖助对象年级范围、各二级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下达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班主任资格审查专业(年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个工作日二级学院评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行文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审材料要求

(一)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二)国家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三)学校奖学金

1.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2. 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四)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一年级不提交)。

4.春季学期复审时提交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本学年秋季学期成绩单。

第五章 审查内容及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中,审查评审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完整的材料;

(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审查时发现有下列第一、二款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款情形时,不予通过审查,该名额由学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调配给其他二级学院、班使用。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得奖助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类表格的填写规范。

(一)国家和省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有关表格的“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理由”、“意见”栏要详细填写,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

(二)其他奖助项目有关表格的“学生签名”、“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处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其他签名处可使用签名章代替。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批复后,将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分次发放到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符之处,以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