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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溪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 财政局    文件

                                                玉溪市教育局   

                                    玉人社发〔2014〕145 号

   

   

  关于玉溪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及人社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应保尽保,帮助特殊困难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现就做好我市两所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学校要积极宣传和解释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帮助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

  二、学校要利用新生入学时机,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要为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提供服务,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新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三、筹资标准

  学生参加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 

  (一)每年中央、省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办理参保时云南省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规定执行。

  四、参保登记

  (一)2014学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代收保费及制卡费用。

  1.学生办理参保时,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参保时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时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期间若遇政策调整,个人缴费不再补缴差额部分。

  2.特殊困难大学生办理参保时,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后个人可免缴在校参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集中办理参保后,须提供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交市医保中心审核存档。

  3.参保期间出现休学、留级等原因延长在校时间需办理延期参保缴费手续的,延长期间个人年缴费标准按办理延长缴费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4.学生在学校办理参保后,不能同时在原户口所在地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提供电子版的基本信息交市医保中心,经核对信息确认参保后,出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清册及制卡人员清册,向学校收取代收的费用。学校提供的电子版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学院、系、学生证号、一次性趸缴保费时间(××××年至××××年)。

      (三)特殊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一次性趸缴的在校期间保费由民政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四)新参保人员需缴纳的一次性制卡费为每人22元。医保中心制卡完成后,交由学校发放到学生本人。

  五、待遇享受

  学生就医时,需持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一)普通疾病门诊待遇:可在玉溪市辖区内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下医院持卡就医(即除玉溪市人民医院和玉溪市中医院外的其它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每张处方金额的20%,每张处方最高报销金额为2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特殊病患者为24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特殊病有八种,即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参保患者确诊为特殊疾病的,经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可以享受统筹报销。其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1月-12月)实行一次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该起付标准不纳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参保学生患白血病、血友病及恶性肿瘤门诊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5%,患其他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三)住院待遇:

  序号

  项  目

  执 行 标 准

  1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统筹自然年度为2.5万元,特殊病患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血友病)为3万元。

  2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乡镇级):第一次住院1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50元;

  二级医院(县级):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200元;

  三级医院(市级):第一次住院5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400元;

  转院:转院治疗需补足上级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住院费用达不到起付标准的不计住院次数。

  3

  住院个人

  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乡镇级):统筹报销75%,个人自付25%;

  二级医院(县级):统筹报销65%,个人自付35%;

  三级医院(市级):统筹报销55%,个人自付45%;

  转统筹区以外医院:统筹报销50%,个人自付50%;

  转市外的按转入医院级别的自付比例结算。

  4

  乙类药品费

  个人先自付3%,再按自付比例结算。

  5

  特检特治

  统筹80%;个人20%。

  6

  特殊材料

  200元以下按甲类结算;200元以上的国产材料,个人自费40%,统筹报销60%;进口、合资的,个人自费60%,统筹报销40%;未标明产地的,按进口、合资结算。

  7

  其他患者按比例承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血液制品自付70%。

  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属自费项目的,100%由患者自付。

  (四)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实行定点就医,尿毒症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重性精神病急性期住院费包干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90%,个人自付10%。异地就医费用现金全额垫付后到玉溪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五)生育报销:最高支付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腹产(含难产、剖宫产)1500元(不到最高支付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处理)。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列入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累加。

     (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参加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含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一个统筹自然年度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支付6万元/年(就诊医院为非盈利性医院)。

  (七)转诊转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时,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由转出医院填写《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报销方式有:(1)统筹区内持卡结算;(2)省内异地持卡结算;(3)省内住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用卡结算的现金全额垫付后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4)转省外的费用现金全额垫付后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八)假期住院报销:

  1.自然疾病住院报销:外地(玉溪辖区外)学生放假期间回家时因自然疾病需要在省内有异地结算网络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电话报备玉溪市医保中心(电话:0877--2030949),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给予开通异地持卡结算;如果在不能开通异地结算网络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现金全额垫付后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2.突发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外地(玉溪辖区外)学生放假期间回家因突发意外伤害在当地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可到玉溪市医保中心按意外伤害办理流程审核报销。

  六、其它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统一代收的个人应缴保费,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给学校;学校代收的制卡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给学校。

  (三)新生入学时,在学校集中办理参保并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学当年9至12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四)报销费用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即发票)、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转诊(院)申请表》、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帐号等资料。

  (五)玉溪高校学生参加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执行同一缴费标准,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1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 7 月 11日印发